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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专业离婚律师丨张×与沈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     原告×。

委托代理人朱天成,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×。

委托代理人梁**(被告×之夫)。

原告×(以下称×)与被告×(以下称×)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媛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×的委托代理人朱天成×的委托代理人梁**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×诉称:×与×原系夫妻关系,双方于2011214日协议离婚,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×名下的车牌号为京X号的车辆归×所有。×多次要求×配合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,但×不予配合,故×诉至法院,要求判令车牌号为京X的车辆归×所有,×协助×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。

×辩称:×与×确实签有离婚协议,但离婚协议上只约定车归×所有,但没说车牌号也归×。我同意协助×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,但是要求保留车牌号。

经审理查明:×与×原系夫妻关系,2011214日二人签署离婚协议书,离婚协议书中约定:“×名下有一辆捷达车,车牌号为京X×所有,现无法过户至×身上,所以有关车辆的一切手续如用到×的身份证件时,×应无条件提供相应的手续。”当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。此后,该车一直由×实际使用。目前,该车仍登记在×名下。

上述事实,有离婚协议书、离婚证、机动车行驶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: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×与×原系夫妻关系,二人协议离婚,并签署离婚协议书。离婚协议书系×与×的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,涉案车辆归×所有,现×据此要求×协助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,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车牌号为京PX的捷达车(车架号:XX)归原告×所有,被告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×到车辆权属登记部门,将上述车辆的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×名下。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被告×负担(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)。

   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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